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農水建字第1116045608號
一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減輕工程執行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加強生態保育促進民眾瞭解治理內容,以積極創造優質之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
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機關)辦理受本署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 (二)本署各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
三 |
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態敏感區:指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野生動物保護區、森林及森林保護區、國際及國家級重要濕地、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海岸保護區、水庫蓄水範圍、IBA重要鳥類棲息地及其他經認定生態資源豐富或具有生態課題之地理區域。 (二)關注物種:指保育類野生動物、特稀有植物、指標及局部分布物種、老樹、民俗動植物、文獻及現地調查蒐集之重要生態資訊。 |
四 |
執行核定之工程,依工程所在區域敏感性,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 (二)災後原地復建。 (三)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四)已開發場所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五)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範疇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 (六)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七)總長度為一公里以下之道路鋪面及其附屬設施維護改善工程。 生態檢核作業第一級、第二級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
(二)第二級:非屬上述第一級範圍內者,仍應研擬符合工程現地之友善環境對策。 第一項生態檢核作業執行範圍,以其工程影響範圍為原則。 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重大工程案件,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工程計畫核定階段、規劃設計階段之生態檢核作業得於環評過程中一併辦理。 |
五 |
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依辦理之工程生命週期特性,執行生態檢核作業,內容如下: (一)工程計畫核定階段:
(二)規劃設計階段:
(三)施工階段:確實依核定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於施工過程中注意對生態之影響。若遇環境生態異常時,啟動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停止施工並調整生態保育措施。生態保育措施執行狀況納入相關工程督導重點,完工後列入檢核項目。 (四)維護管理階段:視需要監測評估範圍之棲地品質並分析生態課題,確認生態保全對象狀況,分析工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效。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事項經本署認定必要者,得與前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事項合併辦理。 |
六 |
生態檢核各階段工作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生態資料蒐集
(二)生態調查及評析
(三)生態保育措施:應考量個案特性、用地空間、水理特性、地形地質條件及安全需求等,並依資料蒐集調查,及工程影響評析內容,因地制宜按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等四項生態保育策略之優先順序擬定及實施。 |
七 |
第一級生態檢核作業各階段需有生態專業人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生態資料蒐集、調查及評析。 (二)瞭解工程涉及之生態議題與影響。 (三)提出生態保育措施。 (四)擬定生態保育策略。 (五)落實生態檢核作業。 前項生態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執行生態檢核工作中生態調查、生態衝擊評估及保育措施擬定之生態背景人員。 (二)會議審查與特殊議題諮詢需要,特聘之專家學者。 第一項生態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水土保持、生命科學、生物、生物多樣性、生物科技、生物科學、生物資源、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生態、生態暨演化生物、生態與環境教育、環境教育、自然資源、自然資源管理、自然資源應用、昆蟲、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森林、森林暨自然保育、森林暨自然資源、森林環境暨資源、植物、環境科學、環境資源、環境資源管理、環境管理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修習生態學、保育生物學、生態工程或環境科學等相關課程二十學分以上。 (三)參與生態檢核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經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認可者。 |
八 |
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落實查填生態檢核自評表,與生態專業人員共同訂定生態保育措施,併入工程方案規劃設計原則。 |
九 |
為落實公民參與精神,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於計畫核定至工程完工過程中建立民眾協商溝通機制,說明工程辦理原因、工作項目、生態保育策略及預期效益。 前項溝通機制之辦理方式包含委辦案審查會、公聽會、各階段說明會、研討會、座談會、討論會或工作坊;民眾意見得以會議內發言、相關團體新聞稿、書面意見或其他方式表達。 |
十 |
本署、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公開,公開方式可包含刊登於公報、公開發行之出版品、網站或舉行記者會、說明會或類似方式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農田水利工程之生態檢核資訊。 |
十一 |
生態檢核費得併入工程經費估列。 |
十二 |
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填具本署之生態檢核自評表,並檢附生態檢核工作文件紀錄。 |
十三 |
受補助機關或管理處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本署指定日期,將當年度辦理之工程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方案、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含相關附件)、工程預期效益、執行成效、計畫區域致災紀錄及生態檢核執行成效統計分析資料等事項提送本署彙整備查。 |